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尊龙凯时 - 人生就是搏!-z6com|公共基础知识:经济法之侵犯商业秘密行为

发布时间:2025-10-15 17:09:48    次浏览

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10条规定,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:(1)以盗窃、利诱、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。(2)披露、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。(3)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,披露、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。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,获取、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,视为侵犯商业秘密。招考信息考试资料可搜索关注微信公众号:黄冈中公教育(hg_offcn)微博:黄冈市中公教育。有考公务员事业单位银行教师的可搜索关注一下。更多免费考试复习资料请关注黄冈中公教育黄冈中公教育、黄冈公职考试交流群:五七一九七九八九九。电话:零柒壹叁 八三六零零贰零